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2025年第一批全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报工作将于4月24日至5月23日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符合实习人员应具备的“品行良好”条件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四)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
(五)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行业主管机关或者行业协会撤销其他职业资格或者吊销其他执业证书的;
(七)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九)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十)有其他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行为的。
前款所列第(三)(四)(六)(七)(十)项情形发生在申请实习人员十八周岁以前或者发生在实习登记三年以前,且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应当提交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属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申请实习人员在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之前,不得申请实习登记。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后,应按规定提交相应书面承诺,经所属律师协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可以准予实习登记。
三、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尊崇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行业规范;
(二)按照规定接受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且考核结果合格。
四、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拥护宪法,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
(二)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具备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四)按照规定参加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并且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称职”等次;
(五)五年内未受到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且执业过程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党员律师五年内未受到过党纪处分;
(六)不存在受到投诉未处理完毕的情形;
(七)五年内未受到过禁止指导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
(八)未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者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名实习指导老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一)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二)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或者训诫、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的行业处分,自被处罚或者处分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或者省律师协会中止会员权利的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期限届满后未满三年的;
(四)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五)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因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被问责后未满一年的;
(六)发生《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终止事由的;
(七)未履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管理职责的;
(八)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相关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六、实习人员申请实习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同时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暂时无法开具居住证的,可提供实习地社区出具的居住证明或者实习地公安机关已受理申请人办理居住证申请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蓝底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应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或承诺;
(十一)其他情形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1.全日制法学院校在读研究生最后一学年可申请实习,需提供本人在校学生证、院校同意其实习并能全程参与实习活动的承诺;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供对实习人员实习活动积极履行管理职责的承诺(相关承诺模板参照附件,需线下提交)。
2.辞职、离退休人员申请实习的,由原工作单位出具辞职或解聘(离职)证明;离退休证或离退休批准文件。
3.部队自主择业人员申请实习应当提供军官转业证明材料。
(十二)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工作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的,应提交前款除第(六)(七)(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材料,并同时提交其所在的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是本单位正式聘任人员,从事法学教育或研究的工作,本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实习的证明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十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人员且在离任(包括退休、辞去公职、辞退、调离等)时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从事律师职业的意见》(司发通〔2021〕61号)相关规定执行,主动报告曾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情况,提交遵守从业限制的承诺,并根据离任情形提交以下材料:
1.辞去公职:离任文件;辞职证明;向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报送的从业去向材料、从业承诺;《法、检离任人员从业限制承诺书》;原任职法检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出具的意见;辞职前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申请律师实习的意见;
2.辞退/调离:离任文件;辞退/调离证明;向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报送的从业去向材料、从业承诺;《法、检离任人员从业限制承诺书》;原任职法检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出具的意见;
3.退休:离任文件;退休证明;向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报送的从业去向材料、从业承诺;《法、检离任人员从业限制承诺书》;行政、工资关系转出原单位的证明材料;原任职法检就申请人是否存在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情形出具的意见;
4.因违反党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后辞职、退休、调离的,应同时提交处分文件、申请实习人员确已改正的书面承诺及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实习人员属于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或子女配偶等近亲属的,应提交《法、检人员近亲属从业限制承诺书》。
七、注意事项
(一)兼职实习人员申请条件严格参照兼职执业律师申请
标准执行:仅限法学院校(系)、法学研究单位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以及在省级及以上党校任职且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人员具备申请资格;市、县级党校相关人员不符合申请条件。根据司复〔2021〕24 号、司复〔1998〕006 号相关内容,任何不满足兼职执业律师条件的人员,均不得申请兼职实习。
(二)鉴于公职人员身份和职责的特殊性,以及关于兼职的
限制性规定,公职人员不在本通知所列可申报实习范围,符合上述(一)情形的除外。
八、工作要求
(一)申请律师实习是执业律师跨入律师队伍的第一道门槛,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基础环节,各市律协、各律师事务所要在申报律师执业人员实习工作中切实承担起基础管理的首要责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好申报工作。
(二)实习申报工作实行线上申报。申请人员登录山西
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综合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app.sft.shanxi.gov.cn/lsgl/backend/login.jsp,点 击左下方“ 申请实习证 ”,进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操作步骤及方法详见《山西省律师协会实习管理系统用户手册》。
(三)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所有承诺书需本人签字并捺印,个人简历从高中阶段开始,填写至申请时的真实状况,并且应连续、可查。一经发现有以虚假材料或欺诈或编造简历等不正当手段骗取实习登记的,撤销该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已进行的实习无效,并且视情节轻重限制其在一年至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四)律师事务所违反专职实习规定,接收不符合兼职律师执业条件的实习人员的,将对律所及该实习人员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律师事务所应敦促申请实习人员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及时办理登记,申报系统于2025年5月16日18:00自动关闭,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六)申报工作结束后,各市律协登录律师综合管理系统,在生成《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的基础上,使用该系统自动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中生成实习证编号。
(七)各市律协对于符合规定实习条件的,准予实习登记,并在二十日内向申请实习人员颁发《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请各市律协将签字盖章后的《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表》(Excel格式)及写明开始申报时间和完成审核时间的情况说明(盖章)一并报送省律协会员部,《实习人员名册汇总表》及《实习人员基本情况表》电子版、盖章后的情况说明扫描件同时发至指定邮箱。
(八)以上规则及表格登录山西省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律师综合管理系统)下载查看。
(九)省直各所按上述要求做好此项工作,于 5 月 18日前将审核通过的实习人员照片及相关表格报送省律协会员部。
九、联系方式
省律协联系人:任潇玮
联系电话:0351—5626211
邮箱:3778479363@qq.com
附件:1.承诺(模板一)
2.承诺(模板二)
山西省律师协会
2025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