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既是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的关键抓手,也是深化法治中国建设、厚植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根基的重要支撑,更是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实践要求。
当前,传统法律文化虽蕴含民为邦本、礼法并用、以和为贵、明德慎罚、执法如山等宝贵理念,却因不具备正式法律效力,亦未在政策层面系统转化为制度规范,实践中多体现为法官内心确信的隐性运用,面临效力位阶模糊、转化标准不明确、与现代司法规则衔接不畅等现实挑战。
在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上,如何推动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与当代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对接,让古老智慧真正“活”在裁判文书中、“融”进法治实践里,已成为深化司法改革、加强法治文化建设的重要课题。具体而言,可从个案、类案、体系三个维度展开论证。
一、个案维度:
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具象渗透
传统法律文化并非抽象的伦理符号,而是通过个案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说理论证三个核心环节,以“价值渗透-规范筛选-正当证成”的递进逻辑,深度参与司法过程。
一是法律发现环节,以传统道德观校准规范筛选偏差。法律发现是裁判的逻辑起点,需避免机械适用规则造成的实质不公。以“电梯劝阻吸烟案”①为例,一审判决因未考量劝阻不文明行为的社会公益性,不当适用公平责任;二审法院激活“扬善抑恶”的传统道德观,明确劝阻行为的正当性,纠正了法律发现的偏差。可见,传统法律文化中“义利之辨”“公序良俗”等道德理念,为法律发现提供了价值校准工具,让规则适用更贴合社会共识。
二是法律证立环节,用传统伦理强化裁判正当性。法律证立是裁判实现逻辑闭环的关键,需要实现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济南帮助接送孩子案”②中,邻居无偿帮忙接送孩子受伤引发侵权争议。法院在论证无过错不担责的合法性时,并未局限于法律条文,而是援引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阐释义务帮工规则的立法目的,强化结论的合法性;同时通过自愿无偿帮工的动机解析和家长明知的自然理性判断,完成合理性的实质证立。此案揭示,法律原则往往蕴含传统法律文化中礼法融合、原心定罪等伦理内核,可通过法律解释转化论证资源,为裁判正当性构建了“内部逻辑-外部价值”的双重支撑。
三是释法析理环节,以“情理法交融”优化裁判说理层次。释法析理是裁判的“最后一公里”,需传递司法温度与社会价值。以“李某某等人诉某村委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③为例,针对村委会是否因未采取安全措施担责的争议焦点,内部证成上,法院锚定法律规则,逐一分析构成要件和法律事实,确保裁判结论形式合法;外部证成上,则以“生活常理-道德评价-价值引导”展开论证,释明在生活常理层面,杨梅树作为自然生长的果树,村民采摘属于自发行为,村委会无义务防范一切风险,否则将过度加重管理负担,违背合理注意义务的生活经验;在道德评价上,吴某作为成年人自陷风险,若支持赔偿易助长“谁伤谁有理”歪风。这一论证既符合公平、诚信的传统伦理,又回应了社会对杜绝滥诉的期待。此案完整呈现了“情理法交融”的实践样态:内部证成以法律规则为基,确保形式合法;外部证成以生活常理与道德评价为据,强化实质合理;情法融合以情感共鸣为纽,传递司法温度。
二、类案维度:
传统法律文化对裁判尺度统一的实践指引
当代中国社会正经历传统价值一元化向现代价值多元化的深刻转型,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集体权益与个体权利等价值维度的冲突加剧,在司法领域集中表现为裁判理念的“价值失衡”——若法官仅依赖技术理性进行价值判断,将导致法律适用与道德期待割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融入恰能破解这一难题,其不仅可作为零散的“价值点缀”,更能升华为类案裁判的“普遍基准”。
一是通过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价值校准,统一类案裁判尺度。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承载着民族共同体的价值共识,是符合人性基本需求和社会治理普遍规律的“活的传统”。在多元价值冲突的复杂案件中,其为裁判中确立价值位阶提供重要依据,助力实现法律规则和大众认知的平衡。尤为典型的是家事纠纷和环境纠纷的处置。
家事纠纷处置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伦理价值可调和情感与法律的冲突。例如,在“丧偶儿媳继承权纠纷案”④中,法院结合“老吾老以及人之老”的传统美德,在认定儿媳“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事实基础上,明确“丧偶儿媳”的合法继承权,为类案提供裁判指引的同时,亦将“孝老爱亲”的传统文化价值为社会所表率。
环境纠纷审理中,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天人合一”思想可以平衡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如在“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⑤中,法院结合“天人合一”思想强调经济发展亦需尊重自然规律,重申“修复优先于赔偿”的生态理念,顺利破解事后赔偿与生态修复的责任优先性问题并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通过典型案例挖掘,实现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现代转化。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的关键,在于实现从抽象文化到具体法理、从个别技巧到共同规则的双重跃升。“发现-识别-检验-确信”的典型案例价值发现机制,正是传统法律文化在司法实践中落地生根的“试金石”。
彩礼纠纷处置的演进过程,清晰展现了这一转化路径:长期以来,法律对彩礼仅作“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规则,而社会对彩礼纠纷规范化处置的需求日益迫切。一线法官在审理疑难案件时大胆地运用传统法律文化进行显性说理,结合法律规则进行充分论证,完成基础的现代性转化并形成个案范例;随后各级法院主动识别、筛选、上报,最高人民法院汇总类案并发布涉彩礼典型案例,援引《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昏成”的传统礼俗,强调彩礼应回归“礼”的本质,为裁判注入文化支撑⑥。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形成“个案示范-类案汇聚-规则生成”的闭环演进,最终完成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制度化转化。
三、体系维度:
传统法律文化融入司法裁判的制度化路径
相较于个案维度的具象渗透、类案维度的规则提炼,体系维度需跳脱案例的“具体可感性”,立足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的权力本位,直面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司法规则的深层融合命题。
当前,法院行使法律解释权仍存在三重短板:或忽视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语境与当代转化需求,导致传统与法律逻辑“两张皮”;或混淆规则明确类与价值冲突类案件的解释边界,不当扩大解释权;或对规则缺位类与规则明确类案件机械套用同质化方法,缺乏针对性。
破解这些难题,关键要构建边界清晰、分类适配的融合机制,让传统智慧既“有用武之地”,又“守合规之矩”。
一是推动传统法律文化与法律解释协同,实现价值与逻辑的双向赋能。一方面,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中注入传统价值校准功能,对法律条款的模糊空间或需社会共识阐释的内容,用传统美德明确其价值内核。如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文义侧重相邻关系功能性协调,实践中则可援引“六尺巷”“互谅互让”典故,重申其包容共享的价值导向,让抽象原则更贴合群众对和谐邻里的朴素期待。
另一方面,在体系解释、历史解释中强化传统价值呼应,在梳理法律体系内在逻辑或追溯立法精神时,用传统治理智慧衔接现代规则。如结合清代“田宅相邻必留隙地”习惯,解释民法典“必要便利”原则的历史延续性,增强裁判的文化认同。
二是建立传统文化说理分级管控机制,让传统资源“用对、用好、用准”。依据传统法律文化的功能特点与风格差异,厘清“何时能用、如何用、用多深”的规范边界。
其一,画红线,明确传统法律文化不得脱离“要件涵摄-事实匹配-结论推导”的法律逻辑,确保裁判结论的形式合法性。例如“形色”考察仅用于提升法官庭审感知力,用以观察当事人言行神态形成陈述可信度判断,严禁直接作为定案依据。
其二,明边界,明确价值阐释类传统法律文化运用需紧扣法律规范内核,避免脱离法律框架的“道德说教”。例如“冯某1与被申诉人王某、贾某赠与合同纠纷案”⑦中,援引《礼记·曲礼》“百年曰期,颐”的传统孝道伦理、《管子·戒》“道德当身,故不以物惑”的道德教义,与民法典公序良俗规定、优良家风条款相得益彰,实现传统法理与现代规则的有机衔接。
其三,促实效,明确传统法律文化可作为规则缺位类民事案件补充法源,通过“文化背景-价值导向-规则衔接”的说理路径,填补规则空白。例如,在“泸州遗赠案”⑧中,社会公德的传统价值即填补法律对婚外情财产处分规则的空白,以朴素伦理实现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规则的衔接。
注释:
①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豫01民终14848号。
②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1民终400号。
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1民再273号。
④ 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湘1081民初498号。
⑤ 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4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2025年6月5日发布。
⑥ 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人民法院涉彩礼纠纷典型案例》,2023年12月12日发布。
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京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
⑧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2001)纳溪民初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联合课题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