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创新律师调解工作新模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晋城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开展律师调解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根据阳城县人民法院、阳城县司法局阳司字[2023]24号文件成立了调解工作室,开展律师调解业务。

2025年6月30日,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接受原某某的委托,指派杨峰、张芳芳律师为其与某公司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当事人向代理人说明:2023年4月,因某项目工程,某公司需占便道,损坏了其银杏树,双方多次协商赔偿事宜,该公司仅同意赔偿3000元,双方就赔偿一事未达成一致意见,因此,提起诉讼。

代理人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了解到,该案曾在阳城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调解过,双方有一定的调解基础,某公司也有调解的意愿,代理人便向承办法官反映了这一情况。阳城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7月30日委托山西获泽律师事务所调解工作室进行庭前调解,本调解工作室接受阳城县人民法院委托后对双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予以调解。
调解工作室随即指派杨峰、张芳芳律师对该案进行全程跟踪调解服务。调解律师就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通过走访村委、实地查看等方式了解事实情况,又联系阳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明确此次占用植被的赔偿核算标准。
2025年7月31日,调解律师在掌握事实情况的基础上,充分利用“法理+情理”双轨模式,依托法律依据,经多次协商对双方矛盾纠纷予以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达成后,调解工作室专职律师密切关注后续协商履行情况,督促某某有限公司将案涉赔偿款于2025年8月25日履行完毕;引导原某某撤回对某公司的起诉;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38条,联系阳城县人民法院将2364元诉讼费全额退还原某某。
此次化解矛盾纠纷既减少了当事人往返法院的奔波,也避免了鉴定带来的时间与成本负担,节约了诉讼资源。本律师调解工作室充分发挥了律师调解功能,实现了高效化解矛盾纠纷、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司法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