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新时代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发表时间:2026-10-08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 新法速递

□ 童卫东

2026年8月2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这是国防动员法施行16年以来的首次全面修订,为新时代国防动员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一、国防动员法修改的背景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防动员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要求“加强国防动员和后备力量建设”。国防动员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准备的重要内容。国防动员法是规范国防动员准备、实施以及相关活动的重要法律,2010年2月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加强国防动员建设、提升国防动员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国防和军队改革持续深化,2019年,党中央对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作出重大决策部署,对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作出重大改革,构建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军地既各司其责又密切协同的国防动员新格局。202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明确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期间,暂时调整适用国防动员法等法律相关规定,要求“改革措施成熟后,及时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当前,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有必要修改国防动员法,贯彻落实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国防动员制度体系。

二、国防动员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新修改的国防动员法由原来的72条增加至82条。主要修改内容包括:

(一)加强党对国防动员工作的领导,完善国防动员工作的指导思想。明确规定,国防动员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明确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全国国防动员工作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国防动员委员会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和上级国防动员委员会指导下履行相关职能。同时对政府、军队等单位的相关职能作出规定,将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通过法律进行确认和巩固。

(二)明确国防动员的概念。国防动员法实施多年,但什么是“国防动员”一直没有明确。本次修法过程中,各方面都建议应当明确国防动员的含义。据此,规定“本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明确国防动员含义,有助于准确理解掌握国防动员的本质属性和工作边界,促进法律更好贯彻实施。

(三)健全国防动员工作制度。聚焦国防动员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的工作制度,对国防动员规划、实施预案的编制主体、编制要求和编制程序等作出规定;明确实行国防动员工作目标责任制,对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军事机关加强督促、检查;完善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相关制度,明确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纳入政府统计调查制度体系,并规定了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应义务。

(四)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建设。顺应现代战争演进趋势,强化需求牵引,提升备战打仗的动员支撑能力。数据服务保障是打赢信息化智能化战争的重要支撑,新域新质国防动员力量在提升国防动员能力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此,增加规定:一是国家建立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依法收集、使用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二是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

(五)建立后备兵员储备与征召制度。根据兵役法、预备役人员法相关规定,预备役人员的条件、范围发生了改变,规模有较大幅度缩减,为保证国防动员后备力量充实,将第五章“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调整为“后备兵员的储备与征召”,明确国家实行后备兵员储备制度;后备兵员按照专业对口、便于动员的原则,采取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入民兵组织或者进行兵役登记等形式储备;后备兵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同时,对征召程序、暂缓征召和有关单位、个人的职责义务等作了规定。

(六)完善战略物资储备和调用制度。落实国家关于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共建、多元互补的战略物资储备体系有关部署,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战略物资储备,鼓励和支持有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合理增加战略物资实物储备规模,加大技术储备、产能储备力度,承担相应的战略物资储备任务。考虑到战时战略物资调用、配送的重要性和复杂性,完善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战略物资的调用制度,增加战略物资配送有关规定。

(七)健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动员制度。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能力是国家国防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提升军品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确规定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军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评估工作。着眼发挥市场活力,增加规定:国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支持组织和个人参与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保障能力储备。为解决装备研制中的“多头重复、互不兼容”问题,提升装备通用性、降低全寿命成本,增加规定:推动军品通用化、系列化、组合化,推进军品维修保障社会化,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等等。

(八)完善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制度。征收、征用是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使用民用资源满足国防需求的重要制度,我国宪法和国防法对此作了规定。为与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衔接一致,将第十章章名修改为“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收、征用;因征收、征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九)增加国防动员特别措施比例原则规定。国防动员特别措施,是国家在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根据需要,依法在实施国防动员区域内对经济社会活动实行的特殊管制措施,这对于支援保障作战、维持经济社会秩序等有重要作用。同时,特别措施对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带来较大影响,必须慎重,符合比例原则,尽可能将损害减少到最小范围和最低程度。为此,增加规定: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新修订的国防动员法,适应国防动员新形势新体制新要求,对于规范和加强国防动员工作,增强国防动员能力,维护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将发挥重要作用。

(作者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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