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客服不是商家的甩锅工具
发表时间:2026-09-09
来源:法治日报

不久前,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26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以下简称“情况分析”)。数据显示,AI客服成为投诉热点,其中商家拒绝兑现AI客服承诺的问题尤为突出。当AI客服基于语义理解和大模型作出承诺,消费者据此作出交易决策后,商家能否以“AI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为由否认其效力?消费者对商家官方部署的AI客服产生的信赖在法律上应如何认定?这些问题事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须予以回应。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只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独立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意思表示。此前全国首例生成式AI“幻觉”侵权案已明确认定,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亦不能充当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代表人。这一判断符合法理。AI只是工具,其输出的内容本质上是算法程序运行的结果,而非AI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实施的意思表示行为。

然而,正因为AI不是独立主体,其行为的法律后果才应归属于控制和部署该工具的主体——即经营者。正如中消协在“情况分析”中明确指出的,经营者部署的AI客服虽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但其系经营者部署并应用于经营服务活动的重要工具,其输出内容属于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组成部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无论是人工客服还是AI客服,均为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的途径,其答复内容理应由经营者负责。

判定AI客服在商业场景中的输出是否构成经营者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多个角度加以考察:就经营者的控制与管理而言,AI客服由经营者部署、训练和管理,当AI客服就费用构成、优惠活动等作出明确承诺时,这实为经营者预设服务逻辑的运行结果;就消费者的合理认知而言,消费者无法也无义务区分AI输出背后的技术细节,其合理认知是经营者在进行答复和承诺,这种信赖恰是经营者的商业策略所预期的,而非消费者的重大误解;就经营者的风险控制能力而言,经营者完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设定AI客服的权限边界,哪些问题可以回答、哪些承诺可以作出、哪些事项需要转接人工服务。因此,经营者选择部署AI客服并赋予其特定职能,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不能在发生纠纷后以“AI回答不代表公司立场”“算法生成内容不具备法律效力”等为由拒绝履行承诺。

当然,为合理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只有当消费者对AI客服生成内容产生合理信赖时,经营者才应承担相应责任。判断消费者是否具有合理信赖可从如下角度认定:AI客服是由经营者官方部署的,而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第三方工具;AI客服履行的是商品咨询、营销宣传、费用说明等典型的经营者服务职能;AI客服作出的是明确、具体、可执行的承诺,而非模糊、随机的输出;消费者基于该承诺作出了支付款项等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满足上述条件时,可将AI客服的输出认定为经营者的意思表示,对经营者具有约束力;如果经营者不履行AI客服承诺的内容,则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进一步看,在人工智能的法律规制领域,我国已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但其法律位阶较低、调整范围有限,尚不足以充分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有必要及时推出AI应用场景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规。具体而言,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立法,增设AI客服场景下的经营者义务条款,明确AI客服所作交易承诺对经营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建立AI客服输出内容的留存和可追溯机制,为纠纷解决提供证据基础;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或司法解释,明确AI客服输出内容的法律效力认定规则;制定AI客服应用的强制性标准,对涉及消费者重大权益的事项,要求AI客服作出特定提示或转交人工确认。值得关注的是,自今年9月1日起,推荐性国家标准《顾客联络服务 人工与智能客户服务协同要求》(GB/T 47746—2026)已开始施行,国标制定工作已迈出重要一步。

AI客服的广泛应用是大势所趋,但技术进步不能以牺牲消费者权益为代价。当AI客服成为经营者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输出就不仅是算法的运行结果,更是经营者服务意志的表达。经营者不能既将AI客服作为降低人力成本、提升服务效率的工具,又以“工具不具有法律效力”为由切割关系、逃避责任。唯有坚持权责对等,守住服务初心,AI客服才能真正释放技术红利,实现企业发展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共赢。(作者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消费者保护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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